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周禎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①新臺幣(下
同)600,000元、②12,3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①年息百分之
13、②年息百分之10.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於107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③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③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①457,85
3元、②11,170元、③190,54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1│457,853元│108年2月15日│13%│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1,170元│108年2月15日│10.98%│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190,544元│108年2月15日│11.98%│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