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4號上訴人 趙文緯 即原告被上訴人 劉金燕 即被告
陳真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6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23,0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6,1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