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詐欺、竊盜(聲請意旨略載為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意旨略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8月,於民國101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關於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經本監第101年第4次性侵害罪篩選會議決議需身心治療,本監102年第2次治療評估已具成效,103年第2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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