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78號原告 房紹煌 訴訴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楊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