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27號原告 林博文 被告 趙肯 將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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