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42號聲請人 盧仁吉 相對人 黃為凱 兼法定代理人 黃怡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黃為凱非黃怡晴自盧仁吉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黃為凱(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爲黃怡晴所生,其受胎期間自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係在黃怡晴與盧仁吉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依法推定爲盧仁吉之婚生子女,然黃為凱並非黃怡晴自盧仁吉受胎所生,其與盧仁吉間無真實血統之連繫之事實,有戶口名簿、 柯滄銘 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兩造對此均不爭執,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身分關係,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