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嘉珍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實際居住處所不明,致清償提存事件中之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之聲請固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惟並未提出欲為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及無法通知之證明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提出通知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相對人之本院提存所函,惟並未提出欲為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應將何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且依上開提存所函所示,該事件係因提存程序中應送達相對人之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故通知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向提存所聲請公示送達,而非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綜上,本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