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聲請人 蕭宗熙 非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複代理人 游亦筠 相對人 柯凱 (MATTHEWS,KAIHARRISON)兼法定代理人 柯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柯凱(MATTHEWS,KAIHARRISON)非柯靜如自蕭宗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柯凱(MATTHEWS,KAIHARRISON)(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於蕭宗熙與柯靜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民國80年9月28日結婚、94年7月28日離婚)出生,依法推定爲蕭宗熙之婚生子女,然柯凱(MATTHEWS,KAIHARRISON)非柯靜如自蕭宗熙受胎所生,與蕭宗熙並無真實血統連繫,此有戶籍謄本、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爲證,兩造對此均不爭執,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彼等身分關係,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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