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永慶
被上訴人
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10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