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54號原告 薛檸瀞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 律師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複代理人 佘宛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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