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關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彩惠希模爾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訴訟代理人 温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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