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許綾蓁 法定代理人 許俊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昱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萬元(依原告民國110年9月7日民事準備㈡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尚不足2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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