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982號抗告人 黃瑞鸞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瑞鸞(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前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本案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宣告刑欄之總和外(1年11月),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所定之原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至2、4宣告刑之總和(1年9月)。復考量抗告人於民國107年6月至108年10月間,先後多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彼此關連性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參以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自殘、成癮型犯罪之特殊性,而為抗告人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並考量抗告人之犯後態度等,爰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執刑行之審酌,除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情感及慣例所規範,且法院自刑法95年修正執行後,對已廢除連續犯規定,如竊盜、毒品、詐欺等罪,定執行時避免適用數罪併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現象。抗告人因家庭狀況、學歷不足等,誤入歧途,所犯毒品等罪之定執行結果,過於苛重,抗告人深知往日之非,現已悔悟,定會在囹圄中改正觀習性,早日重返社會做人,懇請重新酌量裁定,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定執行刑結果,給予抗告人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前,又其中編號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且編號1至4之共5罪行為時間為107年6月至108年10月間等節,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已審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次數等整體評價,且係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及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再者,法官就個案審理後所判處之罪刑,或就被告所犯數罪依法所定之應執行刑長短,均係法官依各個案件之犯罪種類、個案刑期、被告犯罪情節、犯罪後態度、罪責輕重、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形,綜合審酌而為判斷。因此,自難遽執他案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情形,作為本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裁判之基準。從而,抗告人徒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1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x2次應執行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2月20日下午2時50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8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78號108年度竹簡字第773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1日108年9月9日109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78號108年度竹簡字第773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9日109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9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4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1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6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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