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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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