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銘祥 │新竹市第一信用│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玖仟玖佰元│0000000│││││合作社南香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