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欣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3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3月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欣芮,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何欣芮於112年3月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內載150萬元,到期日112年6月7日之本票一紙交付予聲請人,詎債務人經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另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通知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區乾溝子90-18324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05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商業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一層:17.43二層:25.20合計:42.63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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