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許立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座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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