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83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德承選任辯護人趙友貿律師
朱奐穎 律師 黃文欣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6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