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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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三號
聲請人琪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克萊司國際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台灣世貿中│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參拾肆萬伍仟柒佰壹│CI三六八一七二││││ 王育勝 │心分行││拾參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