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四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黃書苑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乙○○│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壹拾萬元│TB一四0八八五│││││行│││九││├─┼─────────┼─────────┼───────────┼─────────┼────────┼──┤│2│乙○○│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貳拾萬元│TB一四0八八五│││││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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