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0號
聲請人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黃書苑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荷商安銀銀行台北分台北銀行中崙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CL三二九三九0││││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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