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告 潘逸學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複代理人 莊巧玲 被告 陳華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黃若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3月4日北市中地測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複丈成果圖觀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系爭占用面積64.77平方公尺×103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萬元=906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柒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起訴已預繳之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後,原告尚應補繳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