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16號上訴人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江錦陵 、陳智航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捌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算式:美金758,670元×原告於102年5月2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賣出美元之匯率30.117=22,848,86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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