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而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3款、第509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向第三人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幼兒圖書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又第三人與債權人間訂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約定,詎債務人僅繳付二期即未再繳款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相關文件以供釋明債權人或第三人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並表示所發之通知均因債務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而請求以公示送達之方式行債權讓與通知。按債權人既未能補正相關文件以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況債務人復因住所搬遷而所在不明,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