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己○原告庚○○原告戊○○原告子○原告甲○○
單元1-2原告乙○○
樓2-60原告壬○○
樓2-60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被告寅○○男41歲
住高雄縣內被告九鳳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之星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
設高雄縣鳳樓被告兼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
住高雄縣鳳樓被告丑○○
住高雄縣鳳樓被告安佳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9樓、9樓之1被告兼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辛○○
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9樓之1被告癸○○
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9樓之1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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