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因與債務人鈺城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鈺城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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