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子祐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劉錦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徐子祐自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金額為654,07
5元,現任職於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8,00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聲請人父親之扶養費用及房租後,所餘不足以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此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654,075元,未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為28,000元,其名下並無不動產,雖有3筆投資,但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認之價值合計僅為67,270元,顯有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曾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新光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新光銀行以「債務人協商意願低落」為由,未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光銀行查證無訛,有新光銀行陳報狀在卷可佐,堪認屬實。又債務人於本院調查時表示對最大債權人新光銀行所提每月清償8千多元之方案可接受,但其他銀行進行個別協商時要求清償金額高達1萬5千多,非債務人所能負擔。另最大債權人新光銀行亦表示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時,無法取得一致結果。足認債務人並無惡意使協商不成立之情形。此外,本件復查聲請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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