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羅永華 被告 李義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