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國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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