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請人 郭正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色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4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色佞,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吳色佞於民國110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98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1日,詎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具狀陳報:相對人是因為遭到詐騙才將房屋抵押,並沒有拿錢也沒有花他們錢,他們是一夥的,不但要騙我房子又要騙錢等語。惟相對人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錦村││133│847│10000分之13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1600│臺中市北區錦村│住家用、│六層:79.84│陽台:12.69│全部││││段13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9.84│花台:0.46││││├───────┤12層│││││││臺中市北區進化││││││││路330號6樓之4│││││├─┴───┴───────┴────────┴──────┴──────┴────┤│共有部分:錦村段11639建號,面積:95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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