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張碧英 聲請人 湯金英 相對人 趙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寶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趙寶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