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號
105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即被告 董宗儀 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宗儀之羈押應予撤銷。
聲請人董宗儀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停止羈押。
三、公設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被告撤銷羈押。
四、查被告董宗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核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3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自105年4月20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核已無逃亡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爰依法裁定被告自上開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至本件既已撤銷羈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已無必要,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