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
洪曉萍 潘淑真 被告① 邱有智
② 阮文秀 (NGUYENVANTU)
③ 陳松強 (TRANTUNGCUONG)前列被告①-③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被告④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前列被告①-④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蔡亞玲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表明欲以和解解決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陳報具體和解方案。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