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黃佳琪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變更反訴之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263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50分至3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三次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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