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7號原告 姜耀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昕泰 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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