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 劉隆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何依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1年2月10日│137,771元│AA0000000│││││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