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陳榮宗
李慶義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自訴人莊榮兆於民國10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自訴,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1年6月6日送達於自訴人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配偶 蔡英美 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惟自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逾5日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自訴人於101年6月12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一節,因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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