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胡君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君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君芳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胡君芳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及分別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均未到案,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聲請人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戶籍資料各1件附於執行卷宗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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