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143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3、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偵查案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6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