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 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所定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事實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將其收押,嗣又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