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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