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昊勳
林朝揚 李亞慧
一、債務人林昊勳、林朝揚及李亞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昊勳前就讀智光工商及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
朝揚及李亞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4筆,金額總計為457,00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昊勳自民國109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54,499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朝揚及李亞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454,499元│李亞慧│自109年2月8日│至109年3月24日│年息百分之1.15││││林昊勳│起│止│││││林朝揚├───────┼───────┼──────────┤││││自109年3月25日│至109年7月6日│年息百分之0.9│││││起│止│││││├───────┼───────┼──────────┤││││自109年7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454,499元│李亞慧│自109年3月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林昊勳│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林朝揚│││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