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秀霞前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5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268,856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4.51%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5.58%之年息,暨自民國10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放款短查詢畫面及利率查詢表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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