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雅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主張 古峻佶 、 吳靜婷 以及林麗雅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並上訴聲明古峻佶、吳靜婷應再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利息,林麗雅應給付255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金額較高者之25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