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4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