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談慕明 被告 許建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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