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琳企業有限公司黃賜山謝維倫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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