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邱文飛 被告 簡政國
簡政興 簡政長 簡智慧 簡榮惠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聖惠 被告 簡碧萱 兼上1人 簡富惠 訴訟代理人被告 廖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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