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11號上訴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訴訟代理人 郭燦煌 被上訴人森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頂 原訴訟代理人 陳俗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免為假執行部分,先為裁判,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在原審縱未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在提起上訴時,聲請第二審法院為此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
二、經查,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並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就被上訴人勝訴之部分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亦得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從而,上訴人具狀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免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簫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