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琳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賴琳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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